天府新区眉山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养老服务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国家和四川省有关推进养老服务发展要求,认真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新时代老龄工作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2〕42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21〕91号)等精神,推进全市养老服务事业高质量发展,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围绕市委“1+3”总体目标,坚持保基本、促普惠、系统化的发展思路,推动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并行、设施建设与能力提升并举、事业进步与产业发展并重,不断满足老年人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助力建设成都都市圈高质量发展新兴城市。到2025年,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加快健全,老年人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显著提升。
二、主要任务
(一)推动养老服务设施提升。
1.实施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圈建设工程。建设以社区养老服务综合体为中心,其他功能互补的社区养老服务站点为补充的“综合体+”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圈,重点发展社区助老餐厅。2022年,全市所有街道和有条件的乡镇至少建有1个社区养老服务综合体;到2025年,建成综合体50个,社区助老餐厅100个以上,城市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实现全覆盖。〔牵头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含天府新区眉山管委会,下同);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2.实施农村养老补短板工程。健全布局完善、功能互补、统筹衔接的县、乡、村三级养老服务网络。县级发展至少1所以失能特困人员专业照护为主的县级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乡级结合片区乡村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在每个片区至少打造1所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村级盘活活动阵地、闲置资产,打造养老服务站点。到2025年,打造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21个,全市所有村(社区)至少建有1个养老服务设施,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占比达到60%以上,农村养老做到有服务场地、有设施设备、有服务内容、有工作人员、有运营经费。〔牵头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
3.实施公办养老机构改革工程。推进管理体制改革,鼓励将公办养老机构收归县级直管,由民政部门作为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机构养老服务、安全生产、应急处置、日常考核等管理工作,可由县级养老服务指导中心统筹具体工作。将农村特困供养机构(敬老院)的管理运营经费纳入县级政府财政预算。闲置农村特困供养机构资产应作为养老服务专项资产予以保留或盘活改造为其他养老服务设施,属地政府不得挪作他用,对于不宜继续作为养老服务设施整合利用的,应通过异地新建、同等置换等方式调剂解决。深化运营机制改革,坚持宜公则公、宜民则民,支持有条件的地区探索成立县级国有养老服务企业,将公办养老机构交由县级国有企业统一运营,保障服务质量、成本控制、运营效能等。〔牵头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责任单位:市委编办、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国资委〕
4.实施普惠养老工程。鼓励支持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所属培训疗养机构转型为普惠型养老服务设施。支持引导社会力量发展普惠养老服务,提升国有经济对养老服务体系的支持能力,强化国有经济在养老服务领域有效供给,积极培育发展以普惠性养老服务为主责主业的国有企业。到2025年,全市由国有企业运营的普惠养老机构达7家以上。〔牵头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国资委〕
5.实施社会适老化改造工程。进一步优化老年人就医流程,医疗机构普遍建立老年人挂号、就医“绿色通道”,为行动不便的老年患者提供咨询、导医等就医便利服务。将无障碍环境建设和适老化改造纳入城市更新、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农村危房改造、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统筹推进,大力推进老旧住宅小区适老化改造,推动有条件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增加养老服务设施。按照《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2012),推动对经济困难的失能、残疾、高龄等老年人家庭实施适老化改造。加快推进信息无障碍建设,降低老年人应用数字技术的难度,保留线下服务途径,为老年人获取养老服务提供便利。〔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政务服务管理局、市残联、各县(区)人民政府〕
(二)促进养老服务质量优化。
6.筑牢兜底保障服务防线。依托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预警平台,建立困难老年人精准识别和动态管理机制,细化与常住人口、服务半径挂钩的制度安排,逐步实现从“人找服务”到“服务找人”。提升公办养老机构质量,在全市公办养老机构开展等级评比活动。建立管理服务人员绩效工资体系,体现差异化。对有集中供养意愿的特困老年人全部实现集中供养,公办养老机构的空余床位优先接收经济困难的失能失智、孤寡、残疾、高龄老年人以及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为社会作出重要贡献的老年人。现役军人家属和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符合规定条件申请入住公办养老机构的,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加强光荣院建设,光荣院在保障好集中供养对象的前提下,可利用空余床位为其他无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或者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无赡养、抚养能力的老年优待抚恤对象提供优惠服务。统筹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等资金,支持基层老年人协会、志愿服务组织、社工组织等,做实对独居、空巢、留守、失能、重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以下简称特殊困难老年人)的探访关爱服务。规范特困人员就医用药行为,对其在定点医院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的门诊及住院医疗费用按规定给予全额救助。2022年,失能、部分失能特困老年人集中供养率达到60%,确保特殊困难老年人月探访率达到100%。到2025年,特殊困难老年人关爱制度进一步健全,居家生活、医疗保障进一步加强。〔牵头单位:市民政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责任单位:市医疗保障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7.完善基本养老服务供给。制定《眉山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见附件1),各地根据市级清单,细化本地基本养老服务项目,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实现动态调整,分类分层次为所有老年人提供基本养老服务。到2025年,依托专业机构、社会组织在每个县(区)建立一个标准化的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中心,开展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评估结果作为领取老年人补贴、接受基本养老服务的参考依据。〔牵头单位: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委、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残联、各县(区)人民政府〕
8.提升居家养老服务能力。提供家庭养老指导服务,提升家庭照护人员的照护技能。加强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员照护培训,符合条件的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员参加相关职业技能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积极推广家庭照护床位,为失能老年人及家庭提供适老化改造、智能化支持、专业化服务。支持发展失能老年人家庭照护者“喘息服务”,强化家庭赡养老年人主体责任,落实老年人患病住院期间子女护理照料假。到2025年,全市累计开展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员照护能力培训1500人次以上,发展家庭照护床位200张以上。〔牵头单位: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9.打造“养老+”服务融合发展新模式。发展“养老+家政”模式,鼓励家政企业与养老机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合作,大力发展针对不同类型老年人的居家养老服务。发展“养老+物业”模式,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因地制宜提供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主要开展代买代购、定期探视、助餐送餐、上门维修等服务。发展“养老+慈善”模式,支持公益慈善力量,通过众筹、基金、成立慈善志愿组织等形式,汇聚多方力量,助力养老服务,挖掘更多的爱心力量参与养老服务事业。围绕老年人需求,制定养老公益项目,深入养老一线,提供符合老年人需求的服务。发展“养老+体育”模式,在全市所有公共体育活动场所,开设老年人绿色通道、收费项目增设老年人专属折扣等,为老年人提供便老惠老服务。支持乡镇(街道)、村(社区)组织老年人开展体育活动,实现老年人在娱乐、健身、文化、学习、消费、交流等方面的结合。2022年,各县(区)至少打造示范性“养老+体育”场所1处,以点带面,全面铺开。到2025年,全市参与养老服务的物业企业或家政企业共达5家以上。〔牵头单位:市教体局、市民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商务局;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10.深入推进医养结合。实施银龄健康工程,开展65岁以上失能老年人“健康敲门行动”。开展社区医养结合服务能力提升行动,推动有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利用现有资源,改扩建一批社区(乡镇)医养结合服务设施,为老年人提供医养结合服务。扎实做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及老年人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发挥中医药和中西医结合在养生保健、慢性病防治等方面的优势,推动中医药进家庭、进社区、进机构。鼓励医疗卫生机构依法依规在养老服务机构设立医疗服务站点,提供嵌入式医疗卫生服务。推动建设老年友善医疗卫生机构,方便老年人看病就医。鼓励接收失能老年人的养老服务机构内部设置医疗卫生机构。推进医养结合示范县(区)建设。〔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医疗保障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11.开展定点帮扶关爱公办养老机构行动。做好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充分发挥定点帮扶关爱工作的示范引领作用,开展市级部门定点帮扶关爱公办养老机构行动(见附件4)。开展“一院一策”提升活动,结合实际情况,按照“缺啥补啥”“发挥实效”的原则,对公办养老机构给予力所能及的帮助,改善生活条件,每年春节、端午节和重阳节等重要时间节点,组织开展慰问活动、志愿服务等。〔牵头单位: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市级有关部门(单位)〕
12.搭建“老有所为”大平台。践行积极老龄观,扩大老年教育资源供给,促进有条件的高校、职业院校开设老年教育相关专业和课程。多途径发展老年教育,依托社区教育开展社区老年教育,满足老年人多样化、个性化的需求。大力发展老年志愿服务,鼓励低龄老年人积极参与基层民主监督、移风易俗、民事调解、文教卫生、巡查巡访等活动。打造“眉丽晚霞”老年志愿服务品牌,形成老年志愿服务眉山经验、眉山品牌。鼓励老党员、老教师等充分发挥在家庭教育、家风传承等方面的积极作用。〔牵头单位:市教体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三)推进养老服务多元发展。
13.发展适老产业。加快促进老年用品产业发展,培育壮大本市龙头骨干企业,重点发展康复辅具、适老化产品等。构建内涵丰富的养老产业集群,形成上下游衔接配套的产业链条、骨干企业和配套企业相互促进发展的产业体系。加大养老项目招商引资力度,落户一批养老领域的全国知名集团企业,发挥龙头企业引领作用。到2025年,建成老年用品市场(展示体验场所)至少2个,全国知名养老企业至少落户2家,培育形成有影响力的品牌连锁养老服务企业至少4家。〔牵头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经济合作局;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14.抓实康养产业。研究出台康养产业优惠扶持措施,围绕医疗保健、康复护理、体育健身、文化旅游等多元化需求,引导社会力量提供个性化特色化养老服务。推进中医药服务与健康旅游融合发展,依托本地文化、自然优势,开发中医康养、森林康养、乡村康养等康养旅游系列产品。建立康养产业重大项目库,谋划一批带动作用强,市场效益好的重大项目。〔牵头单位:市文广旅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林业局;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各县(区)人民政府〕
15.深化区域合作。继续深化与成都、重庆等地的协同发展,落实协同发展协议,加快推进在人才培养、共建共享等方面的合作。引导成都、重庆等地的养老服务龙头企业、社会组织到眉山发展养老服务业,开展经验交流等,吸引成都、重庆等地的老年人到眉山养老。〔牵头单位: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四)强化养老服务质量监管。
16.加强老年人权益保障。加强老年人权益保障普法宣传,提高老年人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倡导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为老年人减免法律服务费用,为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提升老年人识骗防骗能力,依法打击养老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做好涉老矛盾纠纷排查化解。〔牵头单位:市委政法委、市司法局;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文广旅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市金融工作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17.强化机构综合监管。养老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并公开,根据实际情况更新完善相关应急预案。规范服务行为,配备与服务和运营相适应的工作人员,从事医疗、康复、消防等服务的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职业资格。收住特困人员的养老机构,应至少有1名由属地乡镇(街道)或民政部门指派的工作人员参与日常管理。提升风险预防处置能力,鼓励养老机构积极投保养老机构责任险。建强市级养老服务应急救援中心,县(区)对应成立分中心,配置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和应急物资。〔牵头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责任单位:市民政局〕
18.全面整治安全隐患。各地民政部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全面检查养老机构在建筑、消防、食品、医疗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安全风险隐患,由相关部门建立隐患、整改、责任“三个清单”,并分别指导各领域存在的问题整改到位。对因不动产登记、土地规划等行政手续问题不能通过消防审验的,由县(区)人民政府研究解决;对检查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风险隐患的,民政部门牵头积极推动整改;无法整改的,民政部门应当会同相关职能部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进行关闭。2022年,所有养老机构必须达到《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GB38600-2019)国家强制性标准;2025年,所有养老机构达到《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GB/T35796-2017)国家标准。〔牵头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
三、保障措施
19.加强组织领导。市、县(区)两级政府要坚持主要负责人负总责,将养老服务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民生实事项目、工作督查和绩效考核范围。各部门要相互配合,齐心协力,积极申报创建各级各类养老服务试点示范。市、县(区)两级养老服务发展领导小组要发挥牵头协调作用,研究并推动解决养老服务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公室;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20.加强用地用房保障。市、县(区)两级要将民政部门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并将民政部门编制的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纳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按照《眉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9年版)》(眉府函〔2019〕112号)全面落实新建居住(小)区配套养老服务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确保配建养老服务设施适老、实用。由各县(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牵头,发展改革、民政、规划自然资源部门配合,建立常态化督导检查机制,适时通报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情况并报送县(区)人民政府。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现有设施未达标的,要在2023年前按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补足,不得挪作他用。〔牵头单位: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21.加强资金保障。加大政府公共财政预算对养老服务发展的投入,把推动养老服务发展所需资金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实现随着财政收入的不断增加,用于养老服务发展的预算实现逐年增长,到2025年,市本级预算用于养老服务发展资金不少于1000万元。各级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不低于55%的资金用于发展养老服务。落实金融支持,支持商业保险机构规范发展养老保险,鼓励商业银行探索向产权明晰的民办养老机构发放资产(设施)抵押贷款和应收账款质押贷款,探索允许营利性养老机构以有偿取得的土地、设施等资产抵押融资。减轻税费负担,养老机构符合规定的,可享受小微企业、非营利性组织等财税优惠政策及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服务场所用水、用电、用气享受居民价格政策,不得以土地、房屋性质等为理由拒绝执行相关价格政策。〔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金融工作局、市税务局、人行眉山市中心支行;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22.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公办养老机构要为有关院校师生实践、实习提供岗位,建立合作机制。按规定将养老服务技能培训纳入职业技能培训范围,落实职业培训补贴。推进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落实职业技能等级补贴和从业年限补贴。加大对养老院院长、养老护理员、老年社会工作者等养老从业人员的培训力度,举办养老从业人员职业技能竞赛,开展养老从业人员评优选先活动。〔牵头单位: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责任单位:市教体局、市财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23.广泛动员社会参与。注重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群团组织和老年人相关社会组织、机关企事业单位的作用,结合各自职能开展养老服务工作,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工作格局。加强宣传引导,发挥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媒体作用,营造良好敬老社会氛围,持续推进“敬老月”系列活动,选树表彰孝亲敬老先进典型。加强老年优待工作,在出行便利、公交乘车优惠、门票减免等基础上,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进一步拓展优待项目、创新优待方式。各地要深入挖掘养老服务经验做法,形成优秀案例,我市将适时总结推广。〔牵头单位: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教体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文广旅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残联等,各县(区)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