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居家养老服务项目,项目覆盖全县年龄60周岁以上的特殊困难老人和80周岁以上的高龄老人。采用政府采购方式向社会力量购买居家养老服务,订立购买服务合同,明确购买服务的范围、数量、质量、要求以及服务期限、资金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
居家养老服务对象为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至79周岁以下(含79周岁)的特殊困难老人和80周岁以上(含80周岁)的高龄老人。
(一)特殊困难老人,简称“特困老人”包括:独居、孤寡、重病、残疾、经济困难等老人。
(二)高龄老人:指年龄在80周岁及以上(含80周岁),虽无经济之忧,但年事已高,体弱多病,身边无子女、亲属陪伴等老人。居家养老的购买内容包括:助餐、助浴、助洁、助急、助医等服务,根据老人的不同需求,60周岁以上的特困老人主要需求为助餐、助洁等服务;80周岁以上的高龄老人更需要的是助急、助医等服务。
注:(1)服务项目根据服务对象实际需求选择,全部服务项目的服务费用每人每年累计不低于300元。
(2)每人每年服务费用超出300元,服务对象(仍有服务要求的),在提供服务前需告知服务对象“超出政府补贴部分的金额由个人承担并支付”,在得到服务对象认可的前题下,再提供增值服务。